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005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金武,男,汉族,1955年8月22日出生,现住武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建利,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武陟县。
上诉人任金武与被上诉人崔建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2)武民一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任金武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金武和被上诉人崔建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2)武民一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柳
代审判员 原小波
代审判员 张卫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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