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应明与姚仁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9 10:39:12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固民初字第647号 |
原告吕应明,男,1963年8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道成,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仁云,女,1968年8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辉,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吕应明与被告姚仁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吕应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道成、被告姚仁云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应明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1999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02年9月5日领养一子,取名吕××,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撕打,其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依法分割家庭财产。 被告姚仁云辩称,其与被告自由恋爱,1999年3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婚后从未想过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外务工时相识,后经自由恋爱于1999年3月1日登记结婚。原告吕应明系再婚。原、被告于2002年9月5日领养一子,取名吕××。原告吕应明认为其与被告姚仁去缺乏了解,无共同语言,经常吵架,故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且结婚时间较长,应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吕应明以与被告姚仁云缺乏了解、无共同语言、经常吵架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其理由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吕应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应明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应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李祖林 人民陪审员 李守福 二○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泽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