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秀梅,女,汉族,住获嘉县。
原审起诉人王秀梅向获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获嘉县人民医院补发其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的生活补贴9310元;要求获嘉县人民医院按时发放规定的生活补贴,和该院退休职工同等待遇按时发放。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获民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对王秀梅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起诉人王秀梅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由获嘉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经审查,王秀梅系获嘉县人民医院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在2002年已退休,关于其应否享有退休生活补贴,应由相关部门依据政策办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获嘉县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周玉崴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瑞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