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鹏因与朱洪波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0:45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振鹏,男。
委托代理人闫旺昌、孙景奇,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洪波,男。
委托代理人王海杰,封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魏振鹏因与被上诉人朱洪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魏振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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