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38号
原告郑小喜,男,出生于1964年11月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华亭,新密市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运峰,男,出生于1963年2月1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喜诉被告韩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小喜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小喜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小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为323元,由原告郑小喜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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