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龙。
委托代理人马永庆,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青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改娣。
委托代理人张迎宾,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国龙因与陶青平、刘改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闫学海
审判员 付文华
审判员 毛晓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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