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0:31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运涛,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闫学海
审判员  付文华
审判员  毛晓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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