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宝鸿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20 10:28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终字第10号
原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宝鸿,男,1972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捕前任灵宝市涧西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住灵宝市。
辩护人郭晓江,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宝鸿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湖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黄宝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被告人黄宝鸿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黄宝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 彬
审 判 员  杨凯民
代理审判员  刘 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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