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城民初字第006号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现年25岁。
委托代理人渠运发,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年45岁。
被告张某,女,现年2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莹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白 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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