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纪才诉吴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0:21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桥民初字第016号
原告娄纪才,男,生于1958年7月15日,汉族,农民,身份证号:412928195807151018,住河南省社旗县桥头镇姚营村姚营村29号。
被告吴根成,男,生于1967年12月9日,汉族,农民,身份证号:412928196712091037,住河南省社旗县桥头镇姚营村姚营。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纪才与被告吴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纪才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纪才撤回对被告吴根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娄纪才负担。
审 判 长  杨明宣
代理审判员  裴延生
人民陪审员  奚丙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银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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