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0:21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饶民初字第25号
原告梁勋美,女,40岁。
被告谢国涛,男,3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勋美与被告谢国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勋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勋美负担。
审判员  宋兴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包景方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