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0:20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郊民初字第034号
原告任某某,女,23岁。
被告李某某,男,2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明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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