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杰力与冯东仁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0:2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038号
原告冯杰力,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震,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东仁,男,194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明月、刘允才,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杰力与被告冯东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2015年1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杰力撤回对被告冯东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新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清泉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