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0:19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1664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田某某,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晓红
审判员  陈海彦
审判员  杨海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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