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万胜与王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0:18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239号
原告陶万胜,男,汉族,农民,1968年11月24日出生,住虞城县。
被告王欣欣,男,汉族,农民,1992年12月18日出生,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万胜与被告王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万胜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万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万胜承担。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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