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康雨、徐守芳与韩莉、韩朝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0:18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413号
原告徐康雨,男,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原告徐守芳,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韩莉,女,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韩朝军,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康雨、徐守芳与被告韩莉、韩朝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康雨、徐守芳于2015年2月26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康雨、徐守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康雨、徐守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由原告徐康雨、徐守芳负担。
审判员  杨海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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