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225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63年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许灵媚,虞城县黄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汉族,1963年7月15日生,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某负担。
审判员 祁中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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