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王玉杰,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王运敬,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杰诉被告王运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杰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杰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杰负担。
审判员 洪献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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