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0:16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241号
原告徐某某,女,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罗某,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2月3日以已与被告罗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海彦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海营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