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177-1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1989年12月30日出生,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扎根,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振平,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卢某,女,汉族,1990年9月16日出生,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马新兰
审判员 郭雪梅
审判员 祁中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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