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福臣因与被上诉人刘建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0:14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1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福臣,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群,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柘城县。
上诉人刘福臣因与被上诉人刘建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同年11月14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上诉人刘建群到庭应诉。上诉人刘福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应按上诉人刘福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福臣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福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一宇
审 判 员  阮传科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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