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234号
原告付某某,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法成,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死亡日期2014年12月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某某于2014年12月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海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海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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