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伟诉被告郑海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0:12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1413号
原告王伟,男。
委托代理人蔡中智,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海歌,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郑海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原告王伟起诉后,被告郑海歌已经全部履行,双方为此案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终结。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伟负担。
审判员  张明光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向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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