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1258号
原告吕涛,男,汉族。
被告任桂芝,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涛诉被告任桂芝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涛负担。
审 判 长 韩卓珂
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
人民陪审员 熊志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向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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