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德云与被告苏国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0:10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412号

原告毛德云,女,汉族,47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苏国锋,男,汉族,32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毛德云与被告苏国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德云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毛德云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德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毛德云承担。

审 判 长 张金强

审 判 员 姚保国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丹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