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412号
原告毛德云,女,汉族,47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苏国锋,男,汉族,32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毛德云与被告苏国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德云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毛德云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德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毛德云承担。
审 判 长 张金强
审 判 员 姚保国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