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0:09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388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58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60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 艳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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