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632号
原告邓翔馨,男,汉族,26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王忠鑫,男,汉族,27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邓翔馨诉王忠鑫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翔馨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翔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 艳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