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诉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0:08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732号

原告雷某,女,汉族,1984年11月2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宗憶,浉河区五里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谷某,男,汉族,1984年7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小孩小,愿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黎明

审 判 员    姚保国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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