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019号
原告孙全海,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生,住潢川县,现住浉河区。
被告王成霞,女,汉族,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全海诉被告王成霞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全海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搜集相关证据与被告协商解决问题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全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黎明
审 判 员 姚保国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思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