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运阳诉许士力和吕维富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0:07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269号

原告陶运阳,男,汉族,53岁,住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

委托代理人潘必铎,信阳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许士力,男,汉族,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吕维富,男,汉族,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陶运阳诉许士力和吕维富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陶运阳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运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 艳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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