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浉民初字第1498号
原告史玉江,男,汉族,1958年10月19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张法琴(曾用名张德琴),女,汉族,1960年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徐胜兰,女,汉族,1994年7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邹万泓,浉河区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刘阳,男,汉族,1990年7月1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正礼,男,汉族,1964年11月21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玉江、张法琴、徐胜兰与被告李刘阳、徐正礼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玉江、张法琴、徐胜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史玉江、张法琴、徐胜兰承担。
审 判 长 程 艳
审 判 员 张金强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