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2197号
原告张卫民,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钱学莉,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民诉被告钱学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纠纷已协商解决,申请撤回对钱学莉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卫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姚保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思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