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春山与被告曲顺利、张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0 10:05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162号

原告肖春山,男,汉族,1955年4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正中,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曲胜利,男,汉族,1976年5月1日出生。

被告张俊,男,汉族,成年。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建川,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春山与被告曲顺利、张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春山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春山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春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228元,减半收取1614元,由原告肖春山承担。

审  判  长  张建霞

审  判  员  范庆龄

审  判  员  高海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万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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