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浉民初字245号
原告耿某某,男,住河南省信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国权、翟辉,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女,住河南省信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耿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崔俊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亚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