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浉民金初字第7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光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祥魁,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子阳,男,汉族,1988年1月29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葛晓艳,女,汉族,1991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与被告张子阳、葛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11月23日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金强
审 判 员 潘航宇
审 判 员 姚保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