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743号
原告朱广德,男,汉族,62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玉霞,女,汉族,42岁,住信阳市平桥区前进乡白高庙村11组582号。
委托代理人魏正德,男,汉族,52岁,住信阳市浉河区张李胡同74号4号楼。
被告付超春,男,汉族,52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彭秀臣,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朱广德诉付超春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广德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广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 艳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思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