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广德诉付超春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0:04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743号

原告朱广德,男,汉族,62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玉霞,女,汉族,42岁,住信阳市平桥区前进乡白高庙村11组582号。

委托代理人魏正德,男,汉族,52岁,住信阳市浉河区张李胡同74号4号楼。

被告付超春,男,汉族,52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彭秀臣,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朱广德诉付超春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广德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广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 艳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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