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848号
原告胡亚,女,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无业,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付孔霞,女,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亚诉被告付孔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诉讼请求内容不当,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 艳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思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