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珏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9 08:48:53 |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内刑初字第072号 |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珏,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2年7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103年3月18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珏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份以来,内乡县大桥乡村民王珏,在未取得《道路经营运输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师岗镇二中南边开办“驰诚驾校”,擅自招收学员进行培训。共招收培训学员109名,涉案价值二十余万元。2012年7月24日,被告人王珏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代收代交考试费用专用收据,租赁土地合同,工资和租赁费收据,学员名单复印件,驰诚驾校报名点、训练场地及教练车辆照片,内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证明,证人李高应、王灵锋、周兵证言,刑事判决书,发破案报告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王珏供述和辩解,内乡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珏违反国家规定,无证经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珏到案后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能够缴纳部分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珏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王胜崇
二0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锡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