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光辉与被告张发领、李继军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9:48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439号
原告郭光辉,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张法领,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李继军,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光辉与被告张发领、李继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光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光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光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光辉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雁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