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090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郜 宏
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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