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020号
原告张振宇,男,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
委托代理人崔光耀,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刘苏华,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宇与被告刘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宇于2015年1月28日当庭以证据未收集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振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振宇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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