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260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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