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龚某甲死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9:46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特字第00003号
申请人李某甲,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申请人龚某甲,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李某甲之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龚某甲死亡一案中,申请人李某甲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申请。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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