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9:46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01378号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住上蔡县。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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