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185号
原告赵某甲,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吕新富,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乙,女,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3月16日以已与被告赵某乙达成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郜 宏
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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