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纪生诉被告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建民、刘松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9:45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二初字第225号
原告赵纪生,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文典,经理。
被告钟建民,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刘松卫,男,汉族,住漯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纪生诉被告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建民、刘松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纪生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纪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1元,减半收取2506元,由原告赵纪生负担。
审判员  赵学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勇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