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世祥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遂平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09:45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389号
原告魏世祥,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朱爱叶,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遂平分公司。
住所地遂平县文化路北段。
负责人陈丽。
委托代理人李敏,女,该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匡凯,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世祥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遂平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世祥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世祥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世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魏世祥负担。
审判员  郜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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