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二初字第248号
原告杨海俊,男,汉族。
被告张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俊与被告张力民间借贷纠纷合一案中,原告杨海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力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海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海俊负担。
审判员 张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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