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143号
原告刘红健,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遂平县价格认证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4188722-7。
法定代表人沈红军。
住所地遂平县灈阳大道南段东侧。
被告遂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00596195-1。
法定代表人徐俊彦。
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中段。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健与被告遂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遂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健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健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红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3元,本院由原告刘红健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锋
审 判 员 郜 宏
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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