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23号
原告杨勇,男,汉族,住漯河市。
被告王彦华,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勇与被告王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勇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勇撤回对被告王彦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杨勇负担。
审判员 李山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勇
分享到:
